最近幾天的夜晚,無錫宜興市中星湖濱城45和50號樓之間顯得特別亮,50號樓的4樓窗臺邊,安裝了7盞大射燈,每當夜幕降臨時,這些射燈就會亮起,一亮就是一整夜。這可苦了周圍鄰居,強光刺得他們夜裡睡不好覺。而裝射燈的這家則憤憤不平,他稱是對面樓房那戶居民先挑起了“戰事”。(5月13日《現代快報》)
  為了和照妖鏡對抗,鄰居不惜裝上七盞強光源射燈,整夜大開,可見也是到了忍無可忍的地步。從結果看,雖然報了“一鏡之仇”,但結果卻是多輸:既浪費了錢財,也惹了一肚子悶氣,既得罪了鄰居,甚至可能還會激起更多的矛盾。
  解決這種“以牙還牙”的對立衝突,最好的辦法就是協商解決。有道是“鄰居好賽金寶”。這類雞毛蒜皮之事,完全可以各退一步,只是需要一個“和事佬”,在彼此之間找到平衡點,促成彼此握手言和。這既是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,也能避免更大矛盾和衝突的發生。尤其濫用射燈,已是清清楚楚的侵權行為,踐踏了公共道德的底線,公共服務部門更有責任與義務,介入協調處理。但在兩者的公開較量中,職能部門要麼是作壁上觀,要麼就是隔靴搔癢,迫不得已吵上媒體,這本身就說明,這起事件背後,既有相關部門的不作為,甚至這也是不作為的結果。
  但職能部門確實也有難處。“光污染”雖屬環境污染的一種,但翻遍我國相關法律,對水污染、大氣污染、噪聲污染等都有法可依,但有關光污染違法查處,特別是監管部門的規定,卻找不到一個對應條款。不處罰,難解決問題;處罰,又於法無據。換句話說,政府部門的“不作為”,其實是一種“難作為”,想作為而沒法作為。協商不成時,投訴又無門,即便到最後一步,提起環境民事訴訟,“法院方面也很難處理”。真正的苦主是老百姓。
  隔空鬥法看是鄰裡矛盾,其實卻說出了一個大命題,就是如何治理“光污染”。城市化進程快速推進下,“不夜城”多起來了,一些公共場所,徹夜燈火輝煌更是司空見慣。這既造成巨大資源浪費,更影響居民休息權,光污染已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。事實上,我國不少地方已經開始探索治理策略,比如廣州市開徵光污染排污費,用經濟杠桿治理城市光污染;上海市則出台了《城市環境(裝飾)照明規範》,對某些“光亮設施”實行“限時關閉”。而在國外,治理光污染更有妙招。比如法國將光污染歸為相鄰關係侵權之一種;瑞典的《環境保護法》明確將光污染列為環境污染;捷克更是設立了光污染防治法即《保護黑夜環境法》……可惜得很,我國目前國家層面的光污染治理法律還處於真空狀態。
  鄰居隔空“鬥法”,不僅折射出市民“口袋”與“腦袋”富裕不同步問題,更暴露出我國目前有關法律建設缺位導致執法難。就事論事,隔空鬥法或可通過協商解決,但終歸是權宜之策,從長遠看,法律及時補位,更顯得刻不容緩。畢竟,道德教育替代不了司法懲戒,只有健全的法律制度,才是對“出格”行為最有力的矯治機器。
  文/晴川  (原標題:鄰居隔空“鬥法” 法律亟須“補位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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