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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》及其實施條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》及其實施細則、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》(國稅發[2006]162號)的有關規定,為切實做好我市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工作,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:
  凡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納稅申報:
  (一)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、薪金所得的;
  (二)取得應稅所得,沒有扣繳義務人的;
  特別是各界各業、社會和公眾關註度高的個人,更要積極發揮名人效應,帶頭自覺履行公民義務,模範遵守國家稅收法律法規,於2013年12月20日前,對個人2013年度前取得的各類應稅收入進行自查,依法在主管稅務機關的辦稅服務廳辦理納稅申報。
  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,或有虛假申報行為的,經查處後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》的有關規定處理。
  對申報工作中的有關法律法規,可登陸各級稅務機關網站或撥打12366西安地稅服務熱線進行查詢和咨詢。
  西安市地方稅務局
  二0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 (原標題:關於做好個人所得稅自查工作的通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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